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269号
申请人:江苏大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深圳路**东方曼哈顿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喜利达名苑**商业附房S-103/div>
法定代表人:漆贯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大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大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大科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大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14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