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269号之二
原告:江苏大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陈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喜利达名苑23幢商业附房S-103。
法定代表人:漆贯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大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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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龚正军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石 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萍
书记员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