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六一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899号
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薛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康俭,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六一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秦河坊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家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48号02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刘家明,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申请人:梁静,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崔亚兰,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六一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家明、梁静、崔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六一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家明、梁静、崔亚兰名下价值3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六一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家明、梁静、崔亚兰名下价值3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剑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庞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