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苏0102执1864号

本院在执行***与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