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06执173号
申请人: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23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息费70667元(截至2015年12月14日);二、被告***、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律师费6250元;三、案件受理费23184元,减半收取115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92元,由被告***、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四、如被告***、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一)、(二)、(三)项约定履行,原告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瑞金新村42幢XX7室、XX8室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分别在105万元、95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被告***、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继续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息费;五、本案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本市秦淮区瑞金新村42幢XX7、XX8室房地产,经依法公开拍卖,买受人***、**分别以95.34万元、84.35万元买受成交。有成交确认书及交款凭证予以确认,拍卖所得价款已转交申请人163397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住房,给其保留基本生活保障144000元,转执行费18930元。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2133509元,未到位标的为499539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工作记录、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2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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