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海欣、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玄商诉保字第62号
申请人***,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05084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京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05084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时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