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4民初2264号
原告:漳州市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西侧钱隆首府**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2841220G。
法定代表人:蔡鹭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恩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晓莉,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荣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4TRQ1B。
法定代表人:林志雄,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漳州市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荣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漳州市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协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小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