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2870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红,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下坊街36号1幢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53209277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以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为由,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