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427民初507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2月25日出生,住沙县。
被告: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玉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子敬,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沙县。
法定代表人:饶圆,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县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沙县。
法定代表人:宁贵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桥建筑)、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莲花社区)、沙县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凤岗街道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莲花社区、凤岗街道办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黄书明,被告星桥建筑的诉讼代理人庄子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上部主体受损维修费24319元;2.被告赔偿原告受损房屋鉴定为du级三楼和屋面(2-3、B-C)两房间钢筋水泥楼板维修费13140元;3.被告赔偿原告房子地基基础加固维修费29662.5元;4.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主体后续维修费23492.58元;5.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地基基础受损、维修造成一楼厨房锅灶橱柜和卫生间橱柜损失2560.9元;6.被告赔偿原告临时过渡租房费4000元;7.被告赔偿原告搬家费两次2000元;8.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受损造成手指受伤治疗费109元;9.被告赔偿原告和家人三年多因房子受损向施工单位和众多有关部门寻求维权误工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家住。被告于2014年8月起对莲花中路进行道路”白改黑”工程改造,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大型冲钻机和挖掘机,紧挨着原告房子地基基础挖深沟,同时使用超大、超重高频震动压路面,反复碾压震动造成原告房子地基础松动下沉,房子承重墙断裂和钢筋水泥楼板断裂,经修路施工单位和凤岗街道办事处、社区、住建局等领导对修路两居民房和原告房子内进行现场查看,决定暂停修路工程,调整修路施工方案,把已经挖好房子地基基础边深沟放弃使用,原土回填,调换小型压路机,并对原告承诺会请专业机构对房子地基基础和房屋受损进行鉴定,再请建筑设计院给予提供加固维修设计方案,由有资质专业加固建设公司对房子进行加固维修,同时上报县政府按危房标准给予2-3万元经济补偿,鉴定公司先后多次派专业人员带上仪器对原告房子进行现场勘查与测量,结论是社区修路施工震动,造成原告房子地基基础松动不均匀沉降,房子倾斜移位,造成房子多处承重墙断裂,二层、三层和屋面钢筋水泥楼板多处断裂,其中三层和屋面钢筋水泥楼板断裂最为严重,经鉴定安全性达到du级,大大超过国家安全标准3倍,严重影响承载能力,鉴定地基基础受损程度,要对地基基础挖开钻孔,当心对邻居房子造成影响,扩大受损范围,鉴定公司无法实施鉴定工作。修路施工又挖又震造成原告房子墙体水泥块、砖块和瓦片开裂掉落,原告被水泥砖块绊倒,造成原告手指骨脱位受伤。被告至今尚未对原告受损房子提供加固设计方案与加固维修,也未对原告受损房子经济补偿,原告根据鉴定报告,找专业专家对房子进行现场查看研究分析,专家结论是修路又挖又震造成房子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房子结构发生变化,房子受损严重,建议整幢房子拆除重建,这样得花费上百万元,原告考虑到被告修路是为大家,原告愿让步,被告只须承担一点维修费如下:1.房屋上部主体受损维修费24319元,2.鉴定为du级三缕和屋面(2-3、B-C)钢筋水泥楼板维修费13140元,3.房子地基基础加固维修费59325元,4.房子主体后续维修费46985.15元,5.房子地基基础维修造成一楼厨房和卫生间橱柜损失费5112.85元,6.房子维修临时过渡房租费4000元,7.房子维修搬家费两次2000元,8.房子受损造成手指骨摔伤治疗费109元,9.原先和家人因房子受损三年多四处奔波维权误工费3000元,合计158000元,后经多方调解协商原告愿再次让步,对以上3-5项让步50%即55716元,被告承担102284元。被告至今尚未赔偿原告房子受损维修费102284元,也未对原告受损房子进行加固维修。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沙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虬国用(98)字第13503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座落于沙县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2.沙县信访局、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的信访回复件,证明:2015年8月至2016年期间,***因涉案工程导致其房屋受损,多次找政府部门解决未果;
3.现场查勘记录表,证明:其房屋受损情况经现场查勘后,于2016年12月19日登记制作了查勘记录表;
4.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明: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沙县莲花新村小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部委托,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果,1.建筑的墙体裂缝均属于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非受力裂缝,根据现场勘查,引起该建筑地在不均匀沉降的潜在原因有:该建筑物未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建造,基础多为片(条)石砌筑,基础整体性差;该小区道路施工产生的震动对建筑物的影响;2.***住宅砼楼板裂缝安全性评级可定为Cu级,即安全性不符合国标《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中第4.2节的规定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应采取措施;3.建议委托有资质的加固单位对房屋的建筑裂缝安全性评级定为Cu级的建筑,根据其相应侧向位移情况对上部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进行适当的加固补强;
5.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福建中诚信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于2016年12月27日对***位于沙县莲花新村775号被损害房产部分的价值估价为24319元。
6.福建省沙县医院疾病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证明:***于2016年3月24日因左环指连端指间关节脱位,在沙县医院就诊,花费109元。
星桥建筑辩称:1.***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系市政道路改造施工造成其房屋等财产损失;2.***所主张的损失,除第1项以外,其他项损失没有依据不予认可。
莲花社区、凤岗街道办辩称:道路施工主体是具有承建市政工程的星桥建筑,***将自己列为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对自己的起诉。
莲花社区为证明其辩解,提供下列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沙县莲花社区莲花中路6-8区道路改造工程,莲花社区于2014年8月26日以4297438元发包给星桥建筑施工。
2.投标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等资质材料,证明:星桥建筑的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具有承包涉案工程的资质。
经审理查明:星桥建筑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承包市政公用施工工程的能力。2014年8月26日,莲花社区与星桥建筑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莲花社区以4297438元价款将社区范围内的莲花中路6-8区道路改造市政工程发包给星桥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星桥建筑进场施工,并采用压路机破开原路面等方式对该市政道路进行改造。在道路改造施工期间,位于该施工道路旁边的***房屋出现多处墙体、楼板裂缝。
***的涉案房屋座落于莲花新村莲花中路397号,于1996年间建造,系砖混结构,基础多为片(条)石砌筑。
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沙县莲花新村小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部的鉴定委托,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了《鉴定报告》,报告记载内容有:2015年2月11日和3月4日先后到现场勘察和检测结果,***住宅一至三层墙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二、三层墙表面均存在明显的裂缝,最大裂缝宽度的测读值分别为0.90mm、1.56mm、1.32mm、1.86mm;住宅二至屋面层砼板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屋面挑檐板表面存在明显的裂缝,最大裂缝宽度的测读值分别为2.1mm、0.42mm(其中屋面檐口的裂缝宽度无法测读);根据建筑墙体裂缝的形态、分布、建筑侧向位移以及周边建筑物开裂情况判断,建筑的墙体裂缝均属于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非受力裂缝。引起涉案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的潜在原因有,该建筑物未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建造,基础多为片(条)石砌筑整体性较差,该小区道路施工产生的震动对建筑物的影响。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内容:***住宅砼墙体裂缝安全性评级可定为Bu级,即安全性略低于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可不采取措施;楼板裂缝安全性评级可定为Cu级,即安全性不符合标准对Au级的要求,影响承载能力,应采取措施。
福建中诚信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莲花社区的估价委托,于2016年12月27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涉案房屋被损害部分的修复价值评估为24319元。
本案审理期间,依据***的鉴定申请,经当事人确定需要鉴定的事项为:涉案房屋损失中地基基础、楼板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以及墙体整体粉刷费用,造成房屋损失与施工队的因果关系程度多少。当事人均确认《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涉案房屋地上受损主体的维修费24319元,无须重新鉴定。嗣后,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确认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因***不交纳鉴定费用,于2018年8月3日决定终止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以及出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提供的《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在市政道路改造施工期间出现基础沉降、多处墙体、楼板裂缝,系因道路改造施工机械振动引起,房屋损失与星桥建筑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星桥建筑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了解并知晓施工地段周边的建筑情况,并采用不影响周边建筑物安全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其对施工机械振动致使房屋基础沉降造成房屋损失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星桥建筑赔偿涉案房屋地上受损主体的维修费24319元的主张,因当事人对该损失金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星桥建筑赔偿因房屋受损发生的其他赔偿项目之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莲花社区、凤岗街道办不是涉案道路改造工程的施工主体,没有侵害涉案房屋的行为,***要求莲花社区、凤岗街道办与星桥建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房屋维修费2431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6元,由***承担1938元,由福建省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8元。
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乐水坤
人民陪审员  邱惠珍
人民陪审员  翁梦然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金玲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