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执1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双林村四组6号。

法定代表人:母四明。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24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824.6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龙支行(开户账号:62×××97)等账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查封房屋不宜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58824.6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账号的期限至2021年6月2日,查封房屋期限至2023年6月9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兴   文

审判员 张力文审判员蒋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俊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