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4416号
原告: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
法定代表人:赵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亿立国际商贸物流中心5号楼71-77室。
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8元,由原告吴江市明港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