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4636号
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时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