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7208号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522号501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亿立国际商贸物流中心5号楼71-7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