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7208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522号501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亿立国际商贸物流中心5号楼71-7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现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62元(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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