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358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同,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玉琴,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2703338J,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昆山市文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8元,减半收取284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983元,两款合计4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洪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