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17号
原告:濮阳市华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红佩,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丹恒,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华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华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华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