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成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5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郭会明,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郭艳明,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峰,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众川汇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迎宾大道1号(南林高速路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白云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杰、杨志鹏,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众川汇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5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3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