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5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华强新天地1号楼1单元613室。
法定代表人:陈义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安阳市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1)豫071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0日向上诉人安阳市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阳市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1)豫071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