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5834号
原告: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东干道**街高新技术园科技实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0721380G。
法定代表人:胡国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琴,河南捷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75511X。
法定代表人:陈雁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5元,减半收取计2192.5元,由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