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中民三初字第46-2号
原告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东干道四号街高薪技术园科技实验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锡斌,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以案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对注册号为4796712、4796713、4796714、4796715的注册商标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4796712号、4796713号、4796714号、4796715号注册商标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 翟 晓
审判员 : 刘 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