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三初字第46-1号
原告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东干道四号街高薪技术园科技实验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锡斌,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注册商标权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第4796715、4796714、4796713、4796712号注册商标,在诉讼期间内上述商标不准转让、注销、变更、办理质押登记或许可他人使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4796715、4796714、4796713、4796712号注册商标,查封期间上述商标不得转让、注销、变更注册事项、办理质押登记、许可他人使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丁玉光
审判员 : 刘 佳
审判员 : 翟 晓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