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1061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豪,北京市康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霞,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高新区新二街1625号大数据产业园数据大厦C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0721380G。
法定代表人:申国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辉,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宏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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