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27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山东翰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保全人: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翰宁商贸有限公司、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翰宁商贸有限公司、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存款45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翰宁商贸有限公司、圣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存款45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