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2民初670号
原告:射洪县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洋溪镇武显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5606373XU。
法定代表人:唐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宁,系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居民。
原告射洪县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射洪县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洪县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由原告射洪县四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