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民初3694号
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925034XC。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轩,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8600297J。
法定代表人:赵喆,董事长。
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鹏程
书记员徐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