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

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特214号

申请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明,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宝富公司)与被申请人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龙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通宝富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840号裁决。

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违背法定程序,在未予受理和启动质量鉴定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做出错误裁判。

一、国能龙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设备运行故障质量问题是由于大通宝富公司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所致,其主张缺乏事实证据。

案涉6台风机设备制造经国能龙源公司驻厂监造,同时出厂检测测试均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要求,风机设备安装后新机试车运转各项数据均达合同要求并交付使用。国能龙源公司意图证明大通宝富公司所供风机设备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设备运行故障质量问题不断,但其相关传真函件证据为国能龙源公司单方形成,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大通宝富公司对此未签字确认,不能证明设备本身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的存在。运行故障问题出现后,大通宝富公司基于双方业务合作关系,现场始终予以积极配合,为避免影响生产,先行处置故障,同步分析检测、制定方案及落实措施,但并不意味大通宝富公司对设备故障负有责任。大通宝富公司于会议纪要、分析报告及整改方案中亦对设备故障原因作出客观分析,实践中采取对应措施后也取得良好效果,如《会议纪要》第107页显示:“(一)鼓风机振动问题:……,属于信号干扰问题。从现场的管线布置看,振动信号电缆与主电机动力电缆在同一电缆沟里,未做有效隔离处理”;第108、109页显示:“(二)1C鼓风机损坏问题:……,从损坏现象看,润滑油变质及系统导致的轴向负载变化都会导致轴承和叶轮碰擦”;第109、112页显示:“(三)鼓风机轴承座漏、渗油:……,经过多次整改,发现导致渗油的原因为轴承座内压较大,而当地大气压较低,轴承座内外压差较大,迫使油雾往外渗透。”《分析报告》第115页显示:“三、风机运行情况:出现电机振动大的问题,……,经我司售后张工现场验证,系电机与支架垫的 3-4mm碳钢板不平导致,……通过垫铜片的方式找平,电机测试振动合格。”《整改方案》第121页显示:“现场分析原因可能是信号干扰导致振动信号的波动。……。后对现场整改,将此段信号电缆分开布置,整改后当时未出现振动信号突变的情况。”这些恰恰证明风机设备运行故障问题与设备安装因素(现场二次装配安装与密封、设备基础垫板水平度)、环境因素(风机工作环境海拔高度)、使用维护因素(润滑油质的使用与更换、阀门开启角度及顺序)、系统设计因素(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的有效隔离)等都有着直接关系和影响,国能龙源公司单方举证证据资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认定设备运行故障的具体原因应通过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或国家权威检验部门鉴定检验来查明、确认,国能龙源公司一味认定设备运行故障原因在于设备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相反,大通宝富公司工作人员在 2019 年 11 月售后回访现场发现风机设备均运行正常良好,并未出现国能龙源公司所述设备运行故障情形。

二、设备运行故障存在多因一果,大通宝富公司依法提出质量鉴定检验申请以查明案件关键事实,申请鉴定事项具有专门性、关联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仲裁庭不予受理,违背法定程序。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争议风机故障问题的原因,是专门性问题,现有证据彼此相互矛盾,案件争议事实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仲裁庭不能直接得出结论,势必要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来查明判断、鉴别上述争议事实,仲裁庭完全可以依职权范围在事后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法律评价,经过质证、认证等证据调查程序的确认,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大通宝富公司申请待鉴定事项与案件设备质量争议事实的解决有着密不可分的紧密联系,与案件仲裁请求主张及抗辩意见息息相关,也恰恰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对解决本案纠纷至关重要,仲裁庭遗漏大通宝富质量鉴定申请这一环节使得裁决书裁决理由明显缺乏说服力和公信力背离了司法鉴定的初衷和目的。

最后,大通宝富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可鉴定的,具备鉴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存在鉴定证据不足或条件不充分情况。仲裁庭无论如何都不能无视大通宝富公司的鉴定申请,直接主观上利用现行间接证据加以判断、裁定,这远远超出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综上,仲裁裁决忽视了大通宝富公司的鉴定申请,导致不当剥夺了当事人程序权利,损害了大通宝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法申请撤销。

国能龙源公司称,请求法院驳回大通宝富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首先,大通宝富公司提出的“证据1”是该公司自己员工的签字文件,并非国能龙源公司驻厂监造的签字,国能龙源公司也没有派驻驻厂监造,依据合同,即使国能龙源公司有监造也不能减轻对方的质量责任;其次,国能龙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大通宝富公司在不断分析、解决、处理设备故障的过程中,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发生的原因逐步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最终大通宝富公司自身提出的提交的设备故障整改方案已经写明了故障原因(见“证据10”2018年9月27日提出的“国电酒泉电厂C85-2.2风机整改方案”,该证据仲裁过程中大通宝富公司已经确认真实),并已经制定了改进的措施,最终提出全部设备返厂维修的方案。国能龙源公司向北仲提交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合同项下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与运行故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再行通过鉴定意见证明。仲裁委据此对大通宝富公司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符合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经本院审查查明,国能龙源公司原名为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3月16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名称变更为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2020年6月15日,北仲根据国能龙源公司向该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大通宝富公司签订的编号为LY180—2017CXCG—DUOJYHFJ的《2017年承揽类项目长协采购【多级离心式氧化风机】设备、材料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受理了上述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上述协议引起的争议仲裁案。该案适用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仲仲裁规则中普通程序的规定。国能龙源公司提出仲裁请求为:1.解除本案合同,并解除《采购订货单》《技术协议》;2. 国能龙源公司有权将有重大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的6台氧化风机予以退货,大通宝富公司接受退货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2 163 888元,……3. 大通宝富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589 058.4元;渗漏点违约金30 000元(5000元×6);4.大通宝富公司承担更换6台氧化风机产生的拆除、安装、配套设施建造费用计369 155元;5.国能龙源公司支付大通宝富公司为维权而聘请律师的费用65 000元;6.仲裁费用由大通宝富公司承担。仲裁庭审中,大通宝富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质量鉴定申请书》,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或国家权威检验部门对涉案风机运行故障原因检验鉴定,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未予同意。2020年12月4日,北仲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2840号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对大通宝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论述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庭是否准予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及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属于仲裁庭裁量权范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大通宝富公司与此有关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鹏
书  记  员   龙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