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嘉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381民初275号之一
原告:河南华泰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强,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河南省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内环29号9楼。
委托代理人:赵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艺铭。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委托代理人:裴红娜,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琦。
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史俊,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友云,男,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坚。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联系。
委托代理人:宣俊,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华泰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由被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033446.5元,赔偿原告实际损失200000元,并从2014年4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由被告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关单据,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及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均未进行结算,双方工程款应当以结算金额确定。
被告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我公司是总承包方,只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是本案合格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泰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原告河南华泰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交关于其主张的工程欠款数额及实际损失数额的司法鉴定结论,其主张的工程欠款及实际损失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起诉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华泰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2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浦立仁
人民陪审员  宁显志
人民陪审员  舒娅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