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民终2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高新区工业一路北星火街东。
法定代表人:宋吉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UN刈UXUN)原户籍河北省秦皇岛市,现入加拿大国籍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审被告(被告):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213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琴
审判员 王正刚
审判员 智绪鲁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