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

**增、***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1116号 原告:**增,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张彬,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泷,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海生,男,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八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1号楼9-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西9号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原告**增、***、***、张彬、**、***、**泷、海生与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增、***、***、张彬、**、***、**泷、海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增、***、***、张彬、**、***、**泷、海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楚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