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民初3029号
原告:***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文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