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环保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23)吉038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负担,退回***278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