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环保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23)吉038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负担,退回***278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