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某某上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5452号
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文乾,总经理。
被告:新***上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上镇坪新村2组18号。
被告:***,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李文明,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明、新***上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不再缴纳诉讼费,要求案件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汤婷婷
书 记 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