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明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国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2750号
原告:山东明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路长途汽车总站综合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71321717N。
法定代表人:孙家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红丽,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佳宁,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国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董河村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CJ52T0K。
法定代表人:段守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明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国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明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5元,由原告山东明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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