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21民初759号
原告:河南省城投裕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壹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城投裕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壹龙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城投裕信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城投裕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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