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106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山西辛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霍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上海庙项目部副经理。
被告:天津国能华北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津沽公路6600号综合楼20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恒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4-26-20-2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辛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能华北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