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1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579822453,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旭日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卞干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忠,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琢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纪忠,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女,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3曰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洁,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扬帆电梯产业园(江苏洪泽)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MEJHD19,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东五道。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庆忠、***、***、顾纪忠、王梅、***、陈洁、原审第三人扬帆电梯产业园(江苏洪泽)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813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书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国华
审判员 刘群英
审判员 孙亚平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学波
书记员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