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潇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帆电梯产业园(江苏洪泽)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卞干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庆忠,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扬帆电梯产业园(江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经理。
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扬帆电梯产业园(江苏**)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813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扬帆电梯产业园(江苏**)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如果被告逾期未履行,则原告有权申请执行。二、被告扬帆电梯产业园(江苏**)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4332.48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13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13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130000元,余款104332.48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第一项的内容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执行措施:
1、2019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扬帆电梯产业园(江苏**)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扬帆电梯产业园(江苏**)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扬帆电梯产业园(江苏**)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
4、经查,被执行人公司的厂房未建设完成,该公司未竣工资产已早已变卖,变卖款已处理完毕,公司从未实际经营。
5、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表示意见。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3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熙全
审 判 员 何素军
审 判 员 邓金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魏 僖
书 记 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