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潇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执2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负责人:韩庭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杜俊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苏0924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华分公司工程尾款6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周庆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原告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华分公司负担9174元,由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06元。第三人周庆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第三人周庆泽负担;另需承担执行费8475元。因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中存在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损失约9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件暂缓执行,待诉讼结果出来后再继续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表示,同意该案件暂缓执行,待诉讼结果出来后再继续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苏0924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洪贤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周来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