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潇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卞康钦。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男,1944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顾纪忠,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居民身份310226198107192318。
被执行人:王梅,女,1951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李小峰,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执行人:陈洁,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纪忠、王梅、李小峰、陈洁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9日作出2021年03月29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疫情影响暂无法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待疫情好转后恢复执行并处置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13执147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 判 长 黄海南
审 判 员 邓金龙
审 判 员 凡振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