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潇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1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洲,阜宁县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福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旭日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卞康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江苏鼎盛湖(响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峰,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纪忠,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女,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审第三人:扬帆电梯产业园(江苏洪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东五道。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淮安市洪泽明丰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路江,该清算事务所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小峰、顾纪忠、**、王梅、原审第三人扬帆电梯产业园(江苏洪泽)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4月16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发出上诉费缴纳通知,限其在收到上诉费催缴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上诉后,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马作彪
审判员 陈 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小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