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可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可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2641号
本院审理原告杭州可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俐物业)诉被告杭州金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株环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使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可俐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金株环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系承揽合同,金株环境作为承揽人,应当全面充分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安装合同》,金株环境交付给可俐物业的设备明显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属于瑕疵履行合同,虽金株环境承诺对设备进行相应的改进与修缮,但至今未达成整改目的,案涉机械设备至今无法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可俐物业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金株环境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俐物业有权要求金株环境退还设备合同款,故对于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可俐物业主张的设备款利息损失,本院认为设备应具有一定的调试期限,在设备调试期内金株环境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设备款的行为并无不当,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可俐物业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因金株环境的瑕疵履行导致了可俐物业的损失,金株环境应当给予赔偿,但对于违约金的数额认定,因双方于2019年11月27日在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再次商讨,对违约责任的认定达成了新的合意,故违约金的数额应以该份商讨结果认定,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为3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案件有关,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使用。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可俐物业向金株环境购买日处理量5吨垃圾处理设备事宜签订《设备购销安装合同》一份,合同总价为930000元,约定该设备型号为CZR-5000A,可日处理5吨餐厨垃圾,且保证产品使用寿命十年,符合国际技术规格及标准;减量机达到粉碎、脱水每小时2吨;发酵箱配合减量机使用,达到残渣出料时,可干燥装袋,达到化肥原料标准;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由金株环境负责,设备经现场调试验收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确认书。合同签订后,金株环境按约交付设备,但该设备存在缺陷,无法正常使用,双方也未就设备验收达成一致,签订验收合格确认书。期间,双方就设备修缮问题进行过多次沟通,金株环境多次提出整改方案,并委托杭州萤火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萤火虫环保)与其共同对设备进行维修,但均不能妥善解决设备故障。2019年11月27日,金株环境委托萤火虫环保将案涉设备的核心部件控制屏拆走后,至今未送回,也未完成机械修理,导致设备至今无法使用。另查明,2019年11月27日,可俐物业与金株环境双方及第三方维修单位杭州萤火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就该设备问题进行了商讨,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方案,并约定金株环境赔偿可俐物业5万元作为自2019年11月28日开始的垃圾处理量不达标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由可俐物业收取并负责对外支付相关的费用,用完后金株环境需补足该费用,若设备改造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则可俐物业需退回未使用部分费用,金株环境支付可俐物业5万元作为本次设备改造押金,待设备改造结束并达到预定处理量后,可俐物业退回。后金株环境向可俐物业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
一、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安装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杭州金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可俐物业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合同款629000元;三、被告杭州金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可俐物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可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58元,保全费4278元,共计9936元,由被告杭州金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05元,由原告杭州可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孟斌书记员沈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