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7637号
可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9日诉来法院,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审理,于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崇贤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可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雯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的《崇贤街道前村农贸市场物业管理项目服务合同》系经政府公开招投标后由原、被告签订,合同的内容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案涉合同第五条中的第四款、第五款内容,实质是对原招标文件中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的额外增加,构成了对招标文件的违反,因此应认定上述内容无效,被告据此所得的奖励款407184元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案件有关,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使用。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崇贤街道办的陈述相一致。
一、确认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杭州可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崇贤街道前村农贸市场物业管理项目服务合同》第五条中的第四款、第五款无效;二、被告杭州可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款项4071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08元,由被告杭州可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楼德卫
法官助理孟斌书记员沈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