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月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日月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6584号
原告:宁波日月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斗门路136号艾盛寰球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邬美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梅,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188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冒爱群。
第三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徐相建,总经理。
第三人: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银秀,总经理。
第三人: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永安南路15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曹兆军,总经理。
第三人:南通市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苏浙大市场13幢30号。
法定代表人:吕雪琴,总经理。
第三人:南通辉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紫竹园312幢六层东1-6室。
法定代表人:宗序华,总经理。
原告宁波日月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日月欣公司)与被告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浙商三农公司)、第三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安公司)、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辰公司)、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公司)、南通市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南通辉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之华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宁波日月欣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对被告江苏浙商三农公司、第三人力安公司、大辰公司、丰汇公司、广安公司、辉之华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日月欣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出具,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日月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市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辉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宁波日月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小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