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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湘科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6财保28号
申请人: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06614029)。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第11号楼8层22号。
法定代表人:向庆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湘科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C92E8Q)。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镇村东林路B栋-23号。
法定代表人:周育斌。
申请人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湘科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支行52×××13)存款86387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限额为863875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12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申请人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进场进行了施工,完成了施工事项,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54405元,尚欠工程款763875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款未果,申请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限额为863875元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湘科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支行52×××13)存款8638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39元,由申请人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安旭
代书记员 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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