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2民初742号
原告:贵州湘科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
法定代表人:周石峰,系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
法定代表人:龙元辉,系公司经理。
被告:荔波翰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亮亮,系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湘科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荔波翰林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湘科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荔波翰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23000元予以保全,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湘科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荔波翰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2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慧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展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