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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与北京市开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8462号
原告: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塔寺南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235659882。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平,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开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532313H。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金雨弘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小官庄村宏都路**信用代码91110113553083029M。
法定代表人:赵金文,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与被告北京市开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金雨弘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于2020年8月4日向原告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庆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