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山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初字第144

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康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丁来富,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恒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7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1,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斌

 

 二○一○年七月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