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宏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4664号
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山新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1553J。
法定代表人:林方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中山路花园广场大厦B座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8043891B。
法定代表人:彭家崇,执行董事。
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冬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赖  芳  芳
书 记 员 卢晓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