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民初198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生,宁都县长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路花园广场大厦B座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8043891B。
法定代表人:彭家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2020年9月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球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