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沿海建筑设计院、福建鑫威扬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1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沿海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2004P。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
被执行人:***威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马保高岐桥头1号鑫威扬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99437-X。
法定代表人:郑夏珍。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沿海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威扬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威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其他执行案件具有关联,为便于统筹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仲裁委员会(2016)榕仲裁字第685号裁决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文华
审判员  高德辉
审判员  邱灿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岩风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